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83號上訴人 陳進祥 上訴人 陳瓊慧 上訴人 陳福明 上訴人 陳黃轉修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永 訴訟代理人 李陳珠施 被上訴人 陳洪玉盆 被上訴人 陳志雄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新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