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葉文堯 訴訟代理人 莊美娟 被告 李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