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曾世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被告違約未返還借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其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依兩造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約定,雙
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