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 范惠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共計5,420元(郵務送達費係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34=4,4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98年1月迄今「每月」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政府補助金、租金、利息收入等)之實際來源、數額,並製成清楚之表冊,暨提出證明資料(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租賃契約書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簽領薪資單據、雇主連絡電話與地址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林志昇 之最近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8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單與薪資轉帳存摺內頁(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如何與聲請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
㈤、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㈥、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陳報每月繳款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倘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㈦、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須附自98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
㈧、請詳列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及該借款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