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戊○○
丁○○ 林洪寶桂 即洪庚○○丙○○甲○○己○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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