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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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騰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騰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經清算結果,因無任何財產,已無法償債務,為免續生損害及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是債務人依法聲請鈞院准予破產宣告,以符實際云云。
二、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本院認不應准許之。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陳稱其已無任何財產,則本件即使進行破產程序,聲請人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甚為明確。揆諸前項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