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64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3年10月16日1時30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6樓之6,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 陳金顯 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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