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聲請人久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相對人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棟楠┌───────────────────────────┐│計算書:95年度聲字第818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合計│9,580元│由聲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