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81號聲請人 王定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柏叡 (原名: 陳昱丞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更正到期日為108年8月27日(附表誤載為108年
9月26日)、未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