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OQUANGBA(中文名武光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VOQUANGBA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透明結晶27包,總毛重15.45公克,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VOQUANGB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見偵卷163頁之109年度安保字第89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該院109年7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16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171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7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甲基安非他命27包│①送驗透明結晶27包,總毛重15.45公克,││(含包裝袋27只)│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②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透明結晶,送驗淨重│││0.3134公克,驗餘淨重0.3042公克,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