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3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339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合先敘明。依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因行使假交易,造成債務人所購買之案外人協和公司股票獲利損失。認為債務人應依民法上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予以債權人損害賠償等云云。經查,債權人之損失係由於案外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假交易之行為所造成,債務人僅係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債務人雖已由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予以起訴,有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券可稽。惟此,尚難認為債務人之行為與債權人之損害發生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依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因本件聲請債務人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之損害欠缺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債權人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