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附表編號5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同條第10款前段併執行之,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04月27日某時│96年04月27日某時│96年07月18日8時至9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94號、96年度│96年度偵字第5894號、96年度│96年度偵字第5894號、96年度││││毒偵字1198、1290、1291號│毒偵字1198、1290、1291號│毒偵字1198、1290、129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確定│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45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45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45號│││(編號1、2、3、4定應執行刑│(編號1、2、3、4定應執行刑│(編號1、2、3、4定應執行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1年││││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6年07月18日8時至9時許│93年5、6月間某日│95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94號、96年度│96年度偵字第2339號│97年度毒偵字第95號││││毒偵字1198、1290、129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478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3日│97年05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12號│96年度訴字第478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確定│96年11月19日│96年12月24日│97年06月12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45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9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40號│││(編號1、2、3、4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97年05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4號││││├───┼─────────────┼─────────────┼─────────────┤││確定│97年06月12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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