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陳 郁欣 債務人 陳德 性債務人 王新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郁欣 前就讀國立中興高中時,於民國101年2月2日邀同債務人 陳德性 、王新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因債務人自101年上學期至101年下學期,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優惠資格,應自行負擔優惠期間半額利息(附表序號2至3)【借據第五條(二)】。
1、本金9,300元(附表序號2)及本金9,300元(附表序號3)自106年2月1日起均未依約繳付半額自付利息【利息優惠期間至107年6月30日止,自107年8月1日起之償還期間本息(利息起算日為107年7月1日)即依借據償還】,併此敘明。
2、本案轉列催收款日為106年2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半額後為0.5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利率即為1.575%;而自107年7月1日起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利率即為2.15%。
(三)詎債務人陳郁欣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自付利息。依借據第七條所定,聲請人得就本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迄今尚欠本金27,90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德性、王新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9,300│郁欣、陳德│月1日起│││││元│性││││├──┼───┼─────┼──────┼──────┼───────┤│002│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6年1│至107年6月30│年利率1.575%│││9,300│郁欣、陳德│月1日起│日止││││元│性├──────┼──────┼───────┤││││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月1日起│││├──┼───┼─────┼──────┼──────┼───────┤│003│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6年1│至107年6月30│年利率1.575%│││9,300│郁欣、陳德│月1日起│日止││││元│性├──────┼──────┼───────┤││││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00│郁欣、陳德│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性│││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6年2│至107年8月1│逾期在六個月以│││9,300│郁欣、陳德│月2日起│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性│││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月2日起││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新雅、陳│自民國106年2│至107年8月1│逾期在六個月以│││9,300│郁欣、陳德│月2日起│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性│││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月2日起││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