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蔡國樑 相對人 蔡林貴 利害關係人 蔡瑞端
蔡國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丁○○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長子,相對人自103年2月14日,因患有失智症,經送醫治療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丁○○(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4件、同意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2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應受監護(輔助)人財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趙若梅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點呼及詢問固能回應,然多答非所問或無法正確回答,可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思表示之能力尚有欠缺,經函請該院鑑定結果亦認略以:㈠個人病史:蔡先生(即相對人)小時身心發展正常,最高學歷為警專畢業,結婚育有2兒1女。蔡先生從事警察工作,直到50歲左右退休。退休後在家可做簡單農務。過去曾有恐慌焦慮病史。在102年曾因被害妄想不願吃飯而住院治療。這幾年漸漸出現記憶力下降,認不出家人的名字,認知功能也漸漸衰退。㈡身體狀態:蔡先生身材中等,生命徵象穩定,四肢健全,可緩慢行走或需人攙扶。㈢精神狀態:蔡先生意識清楚,專注力不佳,情緒淡漠,表情平板,無怪異、不適切或僵直行為,說話回應不切題,人時地不清楚,難以判斷有無妄想,無自言自語或傻笑等症狀,定向力不佳,記憶力不佳,計算能力不佳,抽象思考能力不佳,無自殺意圖,無失眠,無飲食障礙。㈣日常生活狀況:⒈蔡先生需人協助進食,處理大小便、穿脫衣物及洗澡,無個人健康照顧和獨立生活能力。⒉蔡先生雖有用口語或非口語表達意思之能力,但其認知功能下降,對於簡單之問題無法切題回答,亦無法了解社會上一般事務,缺乏現實判斷力、分析事物異同性及抽象思考能力。⒊蔡先生無計算能力、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㈤心理衡鑑:簡易智能測驗狀態(MMSE)為6/30;臨床失智評量(CDR)為3分,為重度失智範疇。㈥總結:蔡先生之精神科診斷為重度失智症,有明顯的認知功能障礙和日常生活功能障礙,其意思表達能力,意思接受能力和意思判斷能力是完全不能,建議需有人監護其行為。失智症為腦部退化性疾病,蔡先生的認知功能狀態近幾年在逐漸下降,至今沒有回復,其回復的可能性低等語,此有該院
106年4月10日埔基醫字第00000000C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此有本院106年度家查字第13號訪視調查報告
1份在卷可稽,其訪視結果結果略以:㈠綜合分析:⒈相對人目前身心狀況與照顧需求評估:⑴相對人過去、目前生活及居住情形與被照顧狀況:相對人目前大多與聲請人同住於相對人退休時於南投縣國姓鄉自建之平房內,並聘有印尼籍看護協助照顧、打理生活,從聲請人、關係人乙○○、丁○○之陳述,可得相對人自退休後即與配偶 蔡賴阿媚 共同居住於南投縣國姓鄉,約莫3至4個月會北上基隆與關係人乙○○小住3至5天後返回國姓鄉居住,相對人配偶蔡賴阿媚於
102年10月過世,相對人則與印籍看護RUMI兩人居住於南投縣國姓鄉,亦是偶北上與關係人乙○○同住約莫3至5天後即返回國姓鄉,聲請人於104年退休後至今,與相對人同住照顧相對人。綜上,評估相對人已長期居住於南投縣國姓鄉將逾40年,該處為相對人熟悉、習慣之生活環境,應自無疑。另觀察相對人衣著整齊乾淨、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飲食正常,評估目前被照顧狀況良好。⑵相對人目前身心狀況:相對人目前87歲,患有失智症;綜合聲請人、關係人乙○○、丁○○及看護RUMI等人陳述可得,相對人已不認得家屬親人,曾有恐慌、焦慮、幻想、攻擊行為、晚上不睡覺、隨地吐痰、吃衛生紙等非正常行為,目前除能自行進食外,一般如穿衣、如廁、沐浴、行動等日常生活皆需人協助,幾近已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實地訪視中觀察相對人之身體狀況尚能稱穩定,在旁人攙扶下能緩慢行走、無重大疾病、無須臥床、能聽得懂簡單指令並簡略回應而無法有句子出現,於認知功能、記憶提取、人際互動、語言表達、思考判斷亦皆顯有障礙;另於調查程序中,相對人皆答非所問,家調官詢問監護宣告等相關問題,相對人無法充分理解受監護宣告之意義,亦無法表達受監護宣告意向及屬意之監護人人選。⑶相對人照顧需求評估:①失智症之病程為長期、不能恢復之病症,中後期之病徵將有生活起居不正常、日夜顛倒、尿失禁、喪失時間及地點的辨識能力、逐漸喪失認人及溝通的能力、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有時會有不適當之行為(吃肥皂、異物、玩糞便),最終失去體力,永久臥床,最後更陷於靜呆狀態。照顧失智症患者有下列可遵行:儘量保持病患的健康、瞭解病患的行為源自疾病,而非故意搗蛋、避免批評、拒絕、責罵的情緒反應、陪伴患者欣賞他們喜歡的電視節目、音樂及談他們過去事情以強化記憶、順著他、不爭辯、不責備、規律生活作息,避免經常改變,尤其失智長輩對環境改變較難適應,所以需要一段時間調適。當子女輪流照顧時,儘量維持在同一居住環境,有一致的照顧方法,失智長輩的情緒會比較穩定。②綜合以上失智症之病徵及照顧原則,照顧相對人時,家庭將面臨許多衝擊,而失智者的狀況會隨病程變化,照護者需要隨其狀態調整照顧方式;是故評估照顧者及家庭方面,除主要照顧者需投入愛心、耐心、毅力及相當之體力外,照顧者及家人對失智症疾病及照顧方式有充分的理解與準備更顯得重要,如此方能讓相對人享有尊嚴、有品質之照顧。於罹患失智症之相對人部分,除對環境改變較難適應外,其曾有恐慌、焦慮、情緒失控等情形,規律的生活作息與穩定的居住環境,避免經常改變,將有助於穩定相對人之情緒。⒉從調查程序之會談及過往之訴訟紀錄顯示,聲請人與關係人乙○○間互動不睦、關係衝突,兩造於調查程序中皆表示不同意對造單獨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更無共同監護之可能性,評估其等關係目前仍持續衝突與對立,手足間情感之糾葛與傷害難於短期內平撫與修復。⒊監護人人選評估:⑴監護動機、意願與能力:①聲請人:年64歲,已退休,身心狀況屬穩定、活動自如、經濟狀況能維持生活,自認相對人多由其照顧居多,且想對關係人乙○○提出盜領相對人存款之告訴,評估監護意願強烈,且有能力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②關係人乙○○:年62歲,目前有自營電信零件設備門市,身心狀況屬穩定、活動自如、經濟狀況穩定,認為照顧父母乃為人子女之責任,評估關係人乙○○有意願亦有能力擔任監護人。綜上聲請人、關係人乙○○皆具有監護之意願及能力。⑵與相對人之互動、照顧陪伴時間及對相對人需求之瞭解:①聲請人:目前已退休,與相對人及印籍看護同住,平日多由印籍看護照顧相對人,而其則擔任監督印籍看護、協助照顧之角色,3餐3人會共同進食,聲請人協助照顧相對人之餘,多在門前庭院整理草木;於調查程序中,聲請人能清楚描述相對人之生活作息、過去生活狀況、性格、身體健康、用藥情形。評估聲請人幾乎整日與相對人共處於居住處,能隨時照顧、陪伴相對人,對相對人之生心理狀況亦頗了解,並有實際參與照顧相對人。
②關係人乙○○:目前經營一電信零件設備門市,平日與配偶共同看顧,相對人則於關係人乙○○長子之住處由印籍看護獨自照顧,觀察關係人乙○○夫婦平日看顧門市,長子亦出門上班,同住之家人平日各有工作,較無時間陪伴、照顧相對人,多由印籍看護一人照顧相對人。據關係人乙○○之配偶 施玉蘭 表述,平日由印籍看護準備相對人餐食,相對人並未與家人共桌進餐;於調查程序中,關係人乙○○及其配偶能描述相對人之生活作息、過去生活狀況、身體健康、人際社交等情形,然關係人乙○○之配偶表述覺得相對人頭腦還可以,沒有嚴重的失智問題等語,顯與相對人現狀不符;另從關係人乙○○及其長子皆不確定相對人專屬之杯子是哪一個,評估關係人乙○○似乎將照顧相對人之責任完全交予印籍看護,較少實際參與照顧、陪伴相對人。綜上,無論聲請人或關係人乙○○,皆視印籍看護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但聲請人與關係人乙○○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聲請人認為相對人常有出奇不意之不正常舉動及印籍看護難免有疏忽、需要協助之處,故自視為監督、協助分擔照顧之角色,其仍常有與相對人相處、實際照顧之機會;於關係人乙○○部分,因工作關係,較無時間照顧相對人,完全交由印籍看護一人照顧相對人,關係人乙○○似較無實際照顧、陪伴相對人之經驗。⑶家庭結構與支持系統:①聲請人:已退休,配偶 黃淑英 亦將於今年過年後退休,家庭週期處於子女離家之空巢期,觀察聲請人已退休、已完成養兒育女任務、事情變少、時間變多,且身體尚屬健康、經濟狀況穩定,評估聲請人夫婦除照顧相對人之責任外,現階段無重大壓力、危機事件之威脅,又生活及身心狀況穩定,自有充足之時間與精力照顧相對人。②聲請人乙○○:目前雖仍有工作,然經濟狀況穩定、兩名兒子皆已成年獨立,評估現階段亦無重大壓力、危機事件之威脅,而關係人乙○○安排相對人住在其長子家中,雖關係人乙○○長子亦支持關係人乙○○擔任監護人,但其目前育有兩名幼兒,年齡各為2歲及1個多月大,此階段之幼兒,照顧負擔沉重,尤其新生兒睡眠時間長,睡眠時更需安靜、安穩之環境,而相對人因老人失智症,已有半夜不睡覺、吵鬧狀況,恐影響幼兒之睡眠,且相對人之失智症終將有日夜顛倒、吵鬧之狀況,屆時關係人乙○○家庭難免將產生照顧相對人及幼兒需求難以兩全之衝突處境。綜上,失智症為不可恢復且會逐步惡化的慢性疾病,隨著相對人疾病的進展,照顧者所需負擔的責任與壓力也日漸增多,緊張程度亦將增加,需付出更多的精力、時間及情感,照顧者生活品質降低勢在難免;以家庭週期觀點評論,聲請人正值退休階段,有充足之時間照顧相對人及家庭現階段無重大壓力、危機事件威脅之優勢,而關係人乙○○及長子皆仍有工作,且家中有嬰幼兒,兩者相較,評估聲請人及其家庭能有較充足之能力與優勢因應相對人病程之變化所帶來之衝擊;相對人因失智而生之失序行為,對於有幼兒、新生兒之關係人乙○○家庭,造成之影響與衝擊明顯大於已退休之聲請人家庭。⑷目前及未來照顧計畫:①聲請人:於調查程序中,聲請人及其配偶黃淑英皆有主動約略提及失智者未來可能之病徵、照護注意事項、長期照護措施、未來照顧計畫等訊息,聲請人亦自陳前些年相對人已有脾氣暴躁易怒、恐慌現象,但囿於對失智症欠缺認識,而無發現相對人已有失智狀況,聲請人配偶黃淑英亦表示自己為護理人員,因相對人之故,而開始蒐集失智者相關資料,並建議聲請人亦應閱讀瞭解;從聲請人及其配偶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已為照顧相對人而有蒐集失智症相關專業資訊,評估聲請人雖僅約略提及,但已有具體行動與長期照顧相對人之心理準備,能謂用心、思考細緻,符合上述醫院衛教及照顧失智者建議照顧者應具備之條件;另聲請人之照護計畫為視相對人之知覺能力、自身之健康情形而決定照顧地點及方式,亦能視為妥適。②關係人乙○○:於調查程序中,關係人乙○○及其家人並未主動提及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而產生之身心變化及因應方式,目前之照護計畫為維持現狀,相對人與關係人乙○○長子同住,繼續由印籍看護照顧相對人。⑸照護環境:①聲請人:聲請人居住地為相對人退休後生活之處,該處位於郊區,前有寬廣之視野與綠樹花草,室內空間寬敞、明亮通風、距埔里榮總車程約30分鐘、埔里市區車程約莫20分鐘,評估居家空間及設備足堪供應相對人生活之所需;另相對人自退休後多居住於該處,至今將逾40年,應能謂為相對人熟悉、習慣之生活環境。②關係人乙○○:相對人係與關係人乙○○長子同住,觀察該住處為一層樓,從相對人居住之房間堆放有許多非相對人之物品,房間內僅有兩張床及一包成人紙尿布屬相對人及印籍看護之用品,2人在其內則已無轉身之餘地觀之,可推測該處似僅為暫時提供相對人居住,而非相對人常住之處、關係人乙○○並未因應相對人生心理需要,細心為相對人準備適切之照護環境;另相對人之房間、家庭公共空間及走道皆狹小,除不利於相對人乘坐輪椅時之移動,若相對人欲自行行走,照顧者僅能站立於相對人後方協助,而無於相對人左方或右方協助攙扶之餘地。㈡處遇建議:綜合各情,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均有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意願,然聲請人與關係人乙○○長期互信基礎薄弱,關係緊張,若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除難期渠等能理性溝通協調,恐有相互掣肘或意氣用事之情形,反而影響相對人之利益外,屆時由兩造輪流照顧可能性高,而相對人適應環境能力較差,不適宜頻繁變動其生活環境及生活模式,以免徒增適應之情緒困擾與不安全感;復又聲請人與關係人乙○○住處相隔甚遠,相對人已有87歲高齡,亦不堪長途舟車勞頓,故本件不宜由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如上述,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均有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意願與能力,然聲請人於家庭支持系統與家庭週期、照護環境、對失智症之認識與未來照顧計畫、照顧失智者之心理準備、陪伴照顧相對人之時間等皆較優於關係人乙○○;又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目前與相對人同住,常實際參與照顧相對人,其配偶黃淑英即將退休有意願共同照顧相對人,其長期擔任護理人員,應足具專業之護理知識與能力,且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形穩定,雖聲請人坦言聲請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職,動機之一係為代相對人向關係人乙○○提告,但並無明顯證據可說明此足以影響聲請人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與承諾及相對人受照顧之品質;綜上,聲請人並無明顯不適任之理由等語。是本院審酌上開訪視調查報告及認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子,誼屬至親,其經濟狀況無虞,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現復已退休,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並由其與印尼籍看護一同照護受監護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人受照顧情形良好,且對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生活作息等有相當之了解,及聲請人已當庭表示願意出任監護人一職;又受監護宣告人之女丁○○具狀表示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應能善盡照顧養護受監護宣告人之義務等情,是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女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丁○○同意,有同意書2紙在卷足憑,爰依法指定丁○○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丁○○於本件確定後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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