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王 昱甯 即被繼承人 王英 雄之繼承人債務人于美女即被繼承人 王英雄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昱 仁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昱翔 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昱翔及 王昱仁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英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于美女及 王昱甯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1,7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昱甯即被│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9%計收│││110,115元│繼承人王英│7月1日起│7月31日止│利息││││雄之繼承人├──────┼──────┼───────┤│││、于美女即│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被繼承人王│月1日起││利息││││英雄之繼承│││││││人、王昱仁│││││││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王昱│││││││翔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002│新臺幣│王昱甯即被│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9%計收│││31,650元│繼承人王英│7月1日起│7月31日止│利息││││雄之繼承人├──────┼──────┼───────┤│││、于美女即│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被繼承人王│月1日起││利息││││英雄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昱甯即被│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按年息0.19%計│││110,115元│繼承人王英│8月2日起│2月1日止│收違約金││││雄之繼承人├──────┼──────┼───────┤│││、于美女即│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被繼承人王│2月2日起││收違約金││││英雄之繼承│││││││人、王昱仁│││││││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王昱│││││││翔即被繼承│││││││人王英雄之│││││││繼承人││││├──┼─────┼─────┼──────┼──────┼───────┤│002│新臺幣│王昱甯即被│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按年息0.19%計│││31,650元│繼承人王英│8月2日起│2月1日止│收違約金││││雄之繼承人├──────┼──────┼───────┤│││、于美女即│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被繼承人王│2月2日起││收違約金││││英雄之繼承│││││││人││││└──┴─────┴─────┴──────┴──────┴───────┘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