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荒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祥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祥珍(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於民國108年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祥珍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祥珍因戶籍多年未異動(戶口多年未校正、未換新式國民身分證、未辦理任何戶籍登記、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無入出境資料、無領取敬老禮金),自民國105年2月16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為0年0月0日生,自105年2月16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由本院於108年
7月17日以108年度亡字第64號裁定准予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因失蹤人年滿百歲,現今2個月陳報期間已屆滿,惟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自105年2月16日失蹤,計至108年2月16日已屆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