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複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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