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張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0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1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3,994元,及其中119,17
9元,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引用原告起訴書狀及證
物及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亦與所提證物內容相符。
應認原告主張有理由。
三、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