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張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0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1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3,994元,及其中119,17

9元,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引用原告起訴書狀及證

物及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亦與所提證物內容相符。

應認原告主張有理由。

三、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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