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7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吳恩綺

被告 吳泳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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