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吳恩綺
被告 吳泳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