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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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1月18日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09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7099、89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21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