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告 李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恒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4日邀同訴外人 林奕良 及被告擔任限額內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達恒公司自104年3月22日借款陸續屆期未依約清償,利息自
104年2月22日亦未依約繳納,依授信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達恒公司迄今尚欠本金共1,000萬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至23頁、第53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陳報狀,本院無從審酌,且經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違約金利率││序號│新臺幣元│││││├──┼──────┼────────┼────┼────────┼───────┤│1│2,250,000│自104年2月22日│3.35%│自104年3月23日│逾期在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750,000│自104年2月22日│同上│自104年3月23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1,950,000│自104年2月25日│同上│自104年3月2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650,000│自104年2月25日│同上│自104年3月2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1,500,000│自104年3月15日│同上│自104年4月1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500,000│自104年3月15日│同上│自104年4月1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675,000│自104年2月28日│同上│自104年3月29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225,000│自104年2月28日│同上│自104年3月29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1,125,000│自104年3月25日│同上│自104年4月2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375,000│自104年3月25日│同上│自104年4月26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000,000││││││││││││└──┴──────┴────────┴────┴────────┴───────┘訴訟費用:
┌─┬─────────┬─────────────┬────────┐││項目│金額│合計│├─┼─────────┼─────────────┼────────┤│一│一審裁判費│100,000元│101,500元│├─┼─────────┼─────────────┤││二│海外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