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林美惠 被告劉丁綾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萬6,000元,應繳裁
判費7萬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