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送達代收人 吳宗憲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林元服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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