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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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4號抗告人 黃鐸 相對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109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14號駁回在案,故抗告人仍應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