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六八四九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四二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二千七百四十八元,並於九十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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