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罪,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盧鳳田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