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詹美華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王立村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惠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