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銘洲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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