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張數│單位數│備考││號│││號碼││││││││││││││││││││├─┼───────────────┼──────────────┼────┼───┼────┼───┤│1│ 金復華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金復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一00│壹│貳萬貳仟││││││00三一││柒佰陸拾││││││六一││陸點壹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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