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臺北縣○里鄉○里段七八三、八○二、八○五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