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 張治軍
趙志鴻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誣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