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聲請人 林姀萱 相對人 胡清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調解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聲請人,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9,000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面積6.2平方公尺=11萬7,800元】;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給付1萬0,56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8,360元【計算式:11萬7,800元+1萬0,560元=12萬8,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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