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4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與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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