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254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6年9月19日因被告需要資金,經
被告法定代理人 莊國備 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兩造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18%,伊即將在臺灣銀行高雄
分行之定存解約,扣除一年份利息234,000元後,當場將現
金1,066,000元直接給莊國備,雖未簽立借據,但莊國備亦
同時交付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1,300,000元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給伊。 伊執 有
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300,000元,及自97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之前董事長莊國備於97年8月29日燒碳自殺,
於自殺前4個月期間,代被告簽發1,700多萬無支票抬頭之
票據,明顯為掏空公司之行為,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等
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系爭支票之印文係真正,且係被告於96年9月19日簽發,
原告於96年9月19日就其設於臺灣銀行之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定期存款中途解約,並提領現金1,000,000元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票款,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為:被告主
張原因關係抗辯即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
負證明之責任,但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
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其未有消費借貸之合
意且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消費借貸之合意
及借款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查本件原告
係主張伊因貸款1,300,000元與被告,始取得被告簽發與伊
以為清償之系爭支票,惟被告辯稱未曾向原告借款,則原告
自應就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及金錢交付各節舉證證明,始得信
其主張為真實。
㈡查原告固提出其設於臺灣銀行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96年9月19日定存解約及提領1,000,000元現金乙情,惟上
開資料僅能證明原告確實提領1,000,000元,尚無法證明原
告確實已將金額交付莊國備,又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合計1,30
0,000元,而原告僅提領1,000,000元之現金,雖原告主張
已扣除一年份利息234,000元,直接交付1,066,000元,惟
兩造就如此高額之金錢往來,竟未書立借據或相關證明,對
於利息之約定,亦僅以口頭表示,且依原告主張,其係在銀
行內直接將現金交付莊國備,就該高達1,066,000元之金額
,竟不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公司帳戶,而將現金交付莊國備
等情以觀,核與被告係一公司法人,對外借貸應有明確書據
,以利公司做帳之情形而言,而兩造間高達1,300,000元之
借貸,竟無以任何書面為據,顯與常情及商業習慣有違,縱
認原告確係將高達1,066,000元之金額交付莊國備,是否確
係以被告名義借貸亦非無疑,尚難認該提領之金額即為原告
消費借貸予被告之金額,原告雖稱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惟此一消費借貸契約需兩造合意,並有一定之要件,
尚不得逕以金錢之提領即認兩造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00,
000元,及自97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銘仁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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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號│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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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H0000000│97年9月20日│台名公寓│650,000元│大眾商業銀│
││││大廈管理││行營業部│
││││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
├──┼─────┼──────┼────┼──────┼─────┤
│2│AH0000000│97年10月6日│台名公寓│650,000元│大眾商業銀│
││││大廈管理││行營業部│
││││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
├──┼─────┼──────┼────┼──────┼─────┤
│││││1,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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