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龍玉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龍玉枝│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1月24日│200,000元│PD0000000│││││大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