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王勳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債權契約書內僅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無遲延費用貳佰參拾柒元及法務費用玖拾參元,且未提出該費用之釋明文件,故僅准如前項所示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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