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6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日期│87.08.18│87.10.31│88.08.11│88.08.11│├──────┼──────┼──────┼──────┼──────┤│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7年│高雄地檢87年│高雄地檢89年│高雄地檢8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緝字第│度偵緝字第│││26539號│26539號│215號│215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8年度上訴字│88年度上訴字│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訴字第││││第801號│第801號│842號│842號││├──┼──────┼──────┼──────┼──────┤││判決│88.08.04│88.08.04│90.02.01│90.02.01││事實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0年度台上字│90年度台上字│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訴字第││││第6366號│第6366號│842號│842號││├──┼──────┼──────┼──────┼──────┤│判決│確定│90.10.18│90.10.18│90.02.23│90.02.2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8條第2│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項│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3款│3款│3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8年│││15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