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公司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