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上訴人 黃素娟
魯永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鄧傑被上訴人 張國華
吳進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9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2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呂嘉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