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郁庭 代理人 江昱勳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其次,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至6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上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欠債之原因(包括未能履約之具體事由)並提相關事證。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㈢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並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
資證明。是否另有兼職?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若從事臨時工作或無固定雇主,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說明每月平均收入多少(須附計算式)。
㈣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房租、生活費、伙
食費、電話費、健保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若有房屋租賃契約、勞健保投保資料亦請一併提出),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㈤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應扶養人或受扶養人?如有,則每月所支出
或收受之扶養費明細及計算方式為何?㈥聲請人之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7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
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7月4日起)之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兩者差距?將來之更生計劃?【請列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