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信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00號上訴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
陳志強 被上訴人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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