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參與人即財產所有人 林金得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一0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裁定有關林金得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許榮德 、 張興偉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以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裁定林金得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依林金得及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穗美 於本院106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所陳,可徵應沒收財產非林金得所有。是本件參與人林金得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有關林金得部分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