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