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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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650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聲請狀所稱收取命令(聲請狀所附係扣
三、陳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第三人 李正德 於債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