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 承羿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