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4年度彰簡字第2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九號判決,判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六三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並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拘役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