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相對人乙○○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決書、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