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03號聲明人潘簡叁
蘭里中山路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弟 簡榮川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胡世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