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