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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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甲○○(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楊梅教會聚會所董
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楊梅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楊梅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楊梅教會聚會所董事長,前依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規定,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9條條文,將原訂董事任期由5年修正為3年,爰檢具桃園縣政府99年5月31日府民宗字第0990193819號函、原章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暨組織章程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正本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楊梅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條文,經其董事會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本院衡酌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上開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呈報主管機關後,已由桃園縣政府99年5月31日府民宗字第0990193819號函核定,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條號│原條文│修訂條文│├───┼───────────────┼──────────────┤│第九條│董事任期5年,連選得連任1次。│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